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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(消防物联网)
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沪消规〔2021〕2 号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消防设施 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: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消防 执法改革的意见》、《上海市消防条例》、本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 的实施意见、《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(沪应急行规 〔2020〕1 号)等精神,根据国务院安委会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计划》(安委〔2020〕3 号),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 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,纳入“一网统管”城市运行管理 体系,为火灾防控、区域火灾风险评估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 供强力技术支持,现结合实际,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 — 2 — 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系统联网范围 本市下列范围内建筑管理单位应按照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》(DG/TJ08-2251-2018)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, 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: (一)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; (二)设有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。 二、系统联网方法 各 建 筑 管 理 单 位 登 陆 上 海 消 防 数 据 对 接 平 台 (http://iot.shxf-119.com/),按照《社会单位-用户手册》步骤, 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。 三、系统联网步骤 2021 年底前,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优先接入本市大型商业 综合体、超高层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;2022 年以后,逐步 扩大覆盖范围,接入其他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。 (一)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集购物、住宿、展览、餐 饮、文娱、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 合体(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)。 (二)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公共建筑。 (三)其他建筑 — 3 — 其他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。 四、系统联网应用 (一)联网单位应用 各建筑管理单位要积极应用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“社会单 位”管理功能,掌握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运行、告警、维 护等情况,及时维护、保养消防设施。 (二)管理部门应用 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,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联 通接入“一网统管”各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,实现消防物联数据融 合共享、双向赋能,为城市火灾防控、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。 本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。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 年 6 月 4 日 (此件公开发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