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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(消防物联网)
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文件
沪消规〔2021〕2 号
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消防设施
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
各相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消防
执法改革的意见》、《上海市消防条例》、本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
的实施意见、《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(沪应急行规
〔2020〕1 号)等精神,根据国务院安委会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
整治三年行动计划》(安委〔2020〕3 号),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
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,纳入“一网统管”城市运行管理
体系,为火灾防控、区域火灾风险评估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
供强力技术支持,现结合实际,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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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系统联网范围
本市下列范围内建筑管理单位应按照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
技术标准》(DG/TJ08-2251-2018)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,
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:
(一)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;
(二)设有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。
二、系统联网方法
各 建 筑 管 理 单 位 登 陆 上 海 消 防 数 据 对 接 平 台
(http://iot.shxf-119.com/),按照《社会单位-用户手册》步骤,
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。
三、系统联网步骤
2021 年底前,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优先接入本市大型商业
综合体、超高层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;2022 年以后,逐步
扩大覆盖范围,接入其他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。
(一)大型商业综合体
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集购物、住宿、展览、餐
饮、文娱、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
合体(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)。
(二)超高层建筑
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公共建筑。
(三)其他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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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。
四、系统联网应用
(一)联网单位应用
各建筑管理单位要积极应用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“社会单
位”管理功能,掌握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运行、告警、维
护等情况,及时维护、保养消防设施。
(二)管理部门应用
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,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联
通接入“一网统管”各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,实现消防物联数据融
合共享、双向赋能,为城市火灾防控、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。
本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
30 日。
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
2021 年 6 月 4 日
(此件公开发布)